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45万吨/年HP装置3的试生产方案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专家审查并于2023年6月17日开始试生产。由于试生产晚于一阶段主体工程,故未与一阶段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本次试生产后单独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本项目验收范围为嘉宏新材料高性能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一阶段)新建:45万吨/年HP装置3(下文简称:3#HP装置)。 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新材料一期工程(一阶段)已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批复文件。本次一阶段3#HP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范围与试生产范围一致,与前期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45万吨/年HP装置3属于连续性石油化工,不属于间歇式精细化工,不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本次验收项目中的产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改)》中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79号令修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89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范围见下表。 序号产品名称危序号CAS号UN号产量(万吨/年)危化品登记号生产装置1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9037722-84-120154532078008723000013#HP装置:最终产品共有3个规格,分别为过氧化氢含量27.5wt%、35wt%、50%wt%,总产量折27.5wt%计算 本次3#HP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产品及规模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验收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危化品登记号产品名称危序号产量(万吨/年)产品名称危序号产量(万吨/年)1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90390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903135320780087230000121,2-环氧丙烷979401,2-环氧丙烷9794032078008723000023混合C3(含量:丙烯80%~95%;丙烷5%~20%;甲醇≤1%;环氧丙烷≤5%)28290.13混合C3(含量:丙烯80%~95%;丙烷5%~20%;甲醇≤1%;环氧丙烷≤5%)28290.133207800872300006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改),本项目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有过氧化氢溶液、氢气、磷酸(75%)、氮[压缩的或液化的]等;其中氢气为重点监管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为易制爆化学品;不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高毒物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两重点一重大情况: ①根据《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的要求,本项目涉及的高危工艺有:加氢工艺(2-乙基氢蒽醌和四氢2-乙基氢蒽醌生产)、过氧化工艺(过氧化氢生产);涉及的高危储存设施有:双氧水(50%)储罐3000m3×4+1000m3×2;双氧水(35%)储罐3000m3×1+ 1000m3×1;双氧水(27.5%)储罐3000m3×1+1000m3×1。 ②本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化学品:氢气。③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本次验收项目的3#HP装置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依托的双氧水罐组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依据苏安监办[2014]4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本项目涉及“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的产品及原料,如:氢气为易燃气体,故本项目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存在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内不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3#HP装置已编制试生产方案,经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后,方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通过时间和试生产起止日期如下表所示。 序号装置试生产方案论证通过时间试生产起止日期备注145万吨/年HP装置3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7日 ~2024年6月18日 本项目3#HP装置从2023年6月17日开始试生产至今,生产负荷稳步提升,并在设计负荷下运行,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可靠,满足工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本项目生产中存在着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有害因素,为确保本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79号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7月1日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20〕32号)等规定和要求,应对本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受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元铭应急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了高性能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一阶段)中45万吨/年HP装置3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主要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并参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20〕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了《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新材料项目一期工程(一阶段)(45万吨/年HP装置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在编制本评价报告过程中,得到了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积极配合和协助,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